主险合同所指重度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
|